在農村,越來越多勞動力轉移到城市中去了,出現了地多人少的想象,自然有些土地出現了閑置,國家出臺了土地處置辦法后根據實際情況,又修訂了新政策,新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那些變動呢?律霸為你解答。
一、竣工時間要現場公布
《辦法》提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應當就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按照實際情況作出明確約定,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實際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確認書確定時間為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項目開發建設期間,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項目動工開發、開發進度、竣工等情況。并在施工現場設立建設項目公示牌,公布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等。
二、閑置費非生產成本
修訂強調,在閑置土地處置完畢前,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該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請和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轉讓、出租、抵押登記申請。按照原規定,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修訂后,這一標準統一改為“20%”。并首次明確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廣州市國土房管局透露,廣州對于閑置土地,首次處置并給予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一年的,繳納土地閑置費后,用地單位還須按現行的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繳納履約保證金(或提供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延期一年期滿后仍未動工開發,如仍符合延期開發條件的,用地單位須按最新基準地價標準(公開出讓地塊成交價比最新基準地價高的按成交價)的20%繳納履約保證金(或提供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與第一次延期的履約保證金相比,二次延期的履約保證金提高50%~60%。未按期動工的,履約保證金予以罰沒,并納入土地出讓金管理。
三、如何認定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同時,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以上是關于新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哪些變動的解答,辦法的出臺是為了有效促進土地的閑置,節約土地,因此閑置土地的利用要充分符合規定,對于違反規定的,要進行處分,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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