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民事主體的權利遭受某種不利的影響。權利主體只有在受損害的情況下才能夠請求法律上的救濟。
2、行為的違法性。指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違反。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行為人只應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作為構成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系指行為人的行為及其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聯系。
4、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的過錯是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具備的心理狀態,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
二、民事責任的條件與要求
自然人或法人因違反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因而導致承擔的民事責任有:
①違約責任,即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的民事責任。
②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③不履行法定義務(如扶養)的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如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犯罪人除服刑外,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一般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要有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違法行為人要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但是,隨著工業交通事業中具有高度危險性技術的使用日益增多,經濟交往的情況日益復雜,工業污染日益普遍,公害日益嚴重,為了維護受害人的利益,立法原則上相應地提出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英美法中也稱作結果責任原則,即只要有損害結果,就要負民事責任。中國《民法通則》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這一規定的實施在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民事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免除:
①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戰禍等。
②正當防衛。即為了保護國家、集體、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的侵害,對侵害人進行必要限度的反擊行為。
③緊急避險。即在發生了某種緊急危險時,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財產損害和人身傷害而不得不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見自力救助)。
民事責任是對違反民事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必須履行其民事義務的行為要求,具有國家強制性。在中國,公民和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到底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呢?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了四個具體的構成要件內容,只有在同時滿足這四方面要件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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