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6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第一次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一直以來,我國現行法律中,一般以對人身造成傷害,視其被傷害程度的大小,作為量刑定罪的依據。這一規定的明確,終將精神賠償變為現實。廣東省近日公布,關于廣東省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最高30萬,具體情況小編整理如下,和大家一起分享。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公安廳3家去年率先出臺文件,以會議紀要形式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數額進行了明確。規定應當以喪失人身自由的時間長短為主要依據,結合其他損害或者損失的情況綜合確定,具體賠償數額從1000元到30萬元不等。
一、會議紀要的意義
廣東為什么要出臺這一會議紀要?統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對具體辦案有何影響?
沈丙友介紹,2010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國家賠償法首次規定,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沒有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給付前提“造成嚴重后果”和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導致賠償申請人只要人身受到羈押,在提出人身自由損害賠償的同時大都會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廣州市檢察機關為例,2011年上半年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市受理的國家賠償申請案件80%以上都提出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而且,申請人提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往往特別巨大,動輒幾十萬元、數百萬元,甚至還出現了天價精神損害撫慰金案件。
“精神損害撫慰金規定不明確,不僅導致申請人漫天要價,不利于矛盾化解;而且容易導致執法隨意化,不利于對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沈丙友說,為解決這一難題,廣東省檢察院刑申處與省高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省公安廳法制處就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專門召開聯席會議,并于去年3月形成會議紀要。去年9月,會議紀要正式下發,開始在全省實施。
二、會議紀要明確了6種受損情況定性為精神損害
沈丙友介紹,會議紀要明確了6種受損情況定性為精神損害后果嚴重:死亡;重傷或者殘疾;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婚姻家庭關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員嚴重傷害;因喪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業等)機會,以及對其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或者重大虧損等,產生重大精神損害;其他重大精神損害。受損害人完全沒有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受損害人所為的,致受損害人有上述一種或者多種后果,可以認為是精神損害后果嚴重。
從廣東省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最高30萬中不難看出,對于個人而言,精神賠償是不可能隨意要價的。而賠償金額的限定,恰恰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對于精神賠償問題,有關部門參與處理過程中,積極研究并調整是值得肯定的,而真正治本恐怕還得通過立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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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律師是國際經濟法學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專職訴訟律師,家事法律咨詢中心創辦人,事在人為第一批特邀法律嘉賓,網絡普法視頻單個點擊率過萬者。張律師座右銘:律師不但要為弱勢者伸張正義,更重要的是有伸張正義的智慧和勇氣!執業理念: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沉睡者!為你辯護,是最有意義的事!執業領域:房產土地糾紛、征地拆遷,婚姻家庭糾紛、勞動爭議、合同糾紛、遺產繼承、宅基地糾紛、集團訴訟等。執業業績:張律師一次即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曾是團隊中最年輕的A牌律師,其不但專長法律,且精通“史心哲”,參與和代理案件遍布除新疆和青海外的大江南北,在從事律師職業的第一年就獲得團隊勝訴率統計排名前三名,案件結果屢次“三連勝”“五連勝”,被當事人稱為“絕版天才律師”“有勇有謀敢說敢做的少年英雄”,多次在二審中為當事人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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