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用工人干活,向其支付工資報酬是法定義務,如果其拖欠工資,工人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請有關部門仲裁。而單位通過轉移資產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能觸犯刑法。我國刑法中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個罪名,那么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償標準是什么?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么說的。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償標準是什么?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shù)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4、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1)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2)逃跑、藏匿的;
(3)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shù)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體要件
本罪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yè)和自然人。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fā)生。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fā)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
3、犯罪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4、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shù)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shù)額較大”,應予追訴。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綜上所述,經過有關部門責令仍不支付工資的,工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公安機關會按照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償標準決定是否立案。如果單位以隱藏、轉移資產方式逃避支付工資義務、數(shù)額較大,并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拒絕支付的,公安機關會追究單位及主管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對直接負責人進行處罰,并對單位處以一定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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