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律《刑法》中,對妨害動植物檢疫罪進行了一些修改,于是有關本罪客體要件的爭論逐漸顯現出來。對此,小編將一些觀點進行了歸納、總結,并在下文中進行了詳細的介紹,下面大家可以了解到,妨害動植物防疫罪客體要件是什么?希望可以幫助大家對其有進一步的認識。
妨害動植物防疫罪客體要件是什么?
關于本罪的客體大致有幾下幾種:
第一,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管理秩序,即“管理秩序說”。
第二,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即“制度說”。
第三,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僅侵犯了我國對進出境動植物的檢疫制度,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而且也破壞了我國的農、林、牧、漁業的正常生產。
這是“三客體說”。
第四,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進出境動植物的檢疫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安全。
第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制度和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刑法修正案(七)》頒布施行之前的第337條“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的客體進行的研究,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已經對此條款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原來的“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而修改后的“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
可見有兩處重大的修改,一是拓展了構罪行為的范圍,由原來只針對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行為,擴展到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的行為,這表明以后《刑法》的保護對象不僅限于進出境動植物檢疫的管理秩序(俗稱“外檢”),也包括了國內區域間的檢疫和防疫管理秩序(俗稱“內檢”),此條款管轄范圍的擴大,進一步強化了對內動植物檢疫工作。二是將該罪罪狀由原來的結果犯修改為危險犯。因此上述五種觀點中所涉及的“違反國家進出境檢驗檢疫制度”的說法已經出現了滯后,主要客體應當是國家對動植物防疫、檢疫的管理制度。
如上所述,便是關于妨害動植物防疫罪客體要件的具體介紹,由此可知,本罪的客體應當為復雜客體,不能從單一的方面進行論斷,應當從多角度進行了解。對此,有關這一內容的相關知識,小編已經講述完了,如果大家還有疑問,或者想要了解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小編所在的律師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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