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男女辦理結婚時給付彩禮是很常見的,但不得不說因為結婚彩禮而產生糾紛的情況也比較多。一般是在雙方最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結婚之后很快離婚的情況下,男方向女方要回結婚彩禮,不過這也需要符合規定條件。究竟男方要回結婚彩禮的條件是什么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男方要回結婚彩禮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彩禮返還的,這是對于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后,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針對以上的條件,項是要在給付彩禮后,雙方締結婚姻前。而針對第二、三項的規定,是雙方已經存在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索要彩禮行為的認定?
(一)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禮、女方要陪嫁妝,這不僅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而且在當今時代,仍盛行在我國的各個地區。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的風俗習慣,為了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二)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中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還有就是是通過媒人向對方索要,而且現今社會的索要有車、房才結婚的“風俗”也違反了這一條,婚姻是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的,而不是金錢。
三、婚前彩禮如何認定?
(一)彩禮,有的地方稱為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
(二)2003年12月4日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河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三) 從法律角度審視彩禮給付的目的,我們不難發現彩禮的目的,是彩禮予以返還的一個基本條件。“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如 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 為公平性的保護。
實踐中,男方能否要回結婚彩禮,這還需要看要回彩禮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不滿足規定的情形,自然要回彩禮的可能性就比較小,除非是直接與女方協商返還彩禮。不過大家還需要注意一點,即使可以要回彩禮,這時也不會說就全數退還彩禮,畢竟女方因為準備結婚也是支付了相應的費用,此時就需要適當的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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