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業務往來過程中,很多人都把“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混為一談,認為既然兩者都是通過銀行進行的相關業務的辦理,所以,并無過大的差別。因為這種錯誤的想法,導致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經常出現錯誤,那么,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有什么區別?
委托收款與托收承付的主要區別如下:
(1)適用的范圍不同:
辦理托收承付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而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范圍較廣,適用于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各種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托收承付結算只適用于異地的款項結算,并且辦理計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而委托收款同城、異地均可以辦理,而且適用各種款項的結算,即適用于水電、郵電、電話等勞務款項的結算,也適用于單位和個人憑已經承兌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
(2)辦理的程序不同:
相對來說,委托收款的辦理程序比托收承付要簡便些。
托收承付結算下,收款單位根據經濟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付款單位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核對結算單證或驗貨后再向銀行承付款項。而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并辦理委托收款的手續,銀行在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經審查無誤后再向收款人辦理付款的行為,這里付款人的開戶銀行應該經付款人授權后才能付款,付款人授權時應該填寫同城或者異地委托收款授權書,寫明銀行帳號和與收款人的合同號,并且加蓋單位的公章。
在兩種結算方式中,銀行的作用也不一樣。采用委托收款方式,銀行只起結算中介作用,付款方無款支付,只要退回單證就行;拒付,銀行不審查理由。而采用托收承付,銀行還行使行政仲裁職能,要審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以上就是“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有什么區別?”的具體的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大家可以根據以上有關“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的介紹,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收款方式,如果還有其他問題需要進一步了解,建議可以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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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業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zl_lawyer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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