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無效收養
收養無效的確認標準
根據《收養法》25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養行為無效:
1、違反了《民法通則》55條的規定,即,
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正處于發病期間的精神病、癡呆癥患者。
2)收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即他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收養、送養意思表示。如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了被收養人的生理缺陷等。
3)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如當事
涉外收養效力
收養無效的確認標準
根據《收養法》25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養行為無效:
1、違反了《民法通則》55條的規定,即,
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正處于發病期間的精神病、癡呆癥患者。
2)收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即他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作出的收養、送養意思表示。如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了被收養人的生理缺陷等。
3)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如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收養登記機關或公證機關等。
2、違反了《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或收養程序
主要包括:
1)收養人有子女而收養非孤兒、棄兒或非殘疾兒童的;
2)收養人未滿30周歲而收養的;
3)非近親收養時,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兩人年齡差距不足40周歲的;
4)被收養人超過14周歲的;
5)生父母因超生而將子女送養;或將獨生子女送養擬再領取生育指標的;
以上違法現象,僅指一般收養而言。特殊收養應根據收養法的特殊規定,來判斷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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