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婚姻法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于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古代法律多采取諸法合體的形式,不論中國、外國,都沒有獨立的婚姻法。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一般都包括在內容龐雜的統一法典內。長時期中,婚姻立法不夠完備,因此,倫理規范和宗教教義在調整婚姻關系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在資本主義各國法律體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作為親屬法的組成部分,附屬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把親屬法編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國的親屬法,一般是由多數的單行法規構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婦女財產法、離婚法等,名稱不一,但它們都是各該國家民法的組成部分。因為,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基礎上,婚姻家庭關系實際上是從屬于財產關系的。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婚姻家庭關系擺脫了私有財產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種存在于特定成員間的人身關系,其中的財產關系只不過是上述人身關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屬于民法,而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部門。1950年和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雖然條文不多,內容也較簡要,但都是全面規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獨立法律。
外國婚姻法的歷史與概況
在整個中世紀,歐洲各國婚姻立法的發展比較緩慢,其淵源主要來自習慣法、寺院法(見教會法)和羅馬法三個方面。早期封建制國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蘭克的《薩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關婚姻家庭的規定,主要是習慣法的匯集。它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紀元后的數百年內,基督教在歐洲許多地區廣泛傳播。隨著教權的伸張和教令的統一,寺院法從11、12世紀進入全盛時期。在有關婚姻、家庭、監護、繼承、收養等問題上,寺院法的權威凌駕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亞福-特的雷蒙德編撰的教令匯編第4編即為婚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問題上的立法權才逐漸由教會轉入國家手中,這一過程被稱為“婚姻還俗運動”。
歐洲中世紀(公元12~15世紀)末期還發生了羅馬法復興運動(見注釋法學派),使羅馬親屬法的原理和規則對各國婚姻家庭立法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宗教改革(16世紀)和羅馬法的復興,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從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資本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轉變。
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婚姻問題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結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無論地位高低,財產多少,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之前,不得再行結婚;一切公開或隱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兩性關系都是違法的。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兩性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享有同等的權利,負擔同等的義務。
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五、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是指通過生育機制有計劃地調節人口再生產。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實行計劃生育是為了有計劃地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
保障基本原則的六項禁止性規定
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晚婚
在法定婚齡的基礎上,適當推遲實際結婚年齡。法定婚齡是婚姻法規定的最低的結婚年齡的界限,并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界限。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遲于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三年及以上結婚者(女23周歲,男25周歲),即為晚婚。現行規定是根據中國的婚姻習慣和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的要求確定的。
晚婚對控制人口數量的作用:一是縮短婦女的生育期,有利于減少生育量;二是拉長兩代人的間隔,相對減少同一時點生存的人口數目。
晚婚是實行計劃生育和控制人口增長的重要內容之一。晚婚還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質。青年時期是長身體、長知識的時期。晚婚既可以使青年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學習、工作和勞動,為德、智、體的全面發展奠定牢固基礎,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對人口素質的要求,又可以使青年懂得更多的優生、優育的科學知識,有利于下一代人口素質的進一步提高。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明確規定了晚婚晚育都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生育假,延長的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獎勵婚假和獎勵生育假,指公民因晚婚晚育而享受的特別獎勵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獎金一般照發。
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條例和辦法中都有對晚婚晚育者進行獎勵優待的具體規定。國家規定的基本婚假一般為3天,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在此之外都又規定了晚婚獎勵假,時間有長有短。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法定產假。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基礎上又對晚育的婦女規定了晚育假,即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延長產假的獎勵,各省獎勵的時間差距較大。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新婚姻法事實婚姻規定有哪些?
2021-01-12自愿離婚的流程是什么
2020-12-16協議離婚需帶證件有哪些,夫妻離婚要準備什么證件
2021-01-26離婚條件有哪些
2020-11-11法院起訴離婚程序費用是多少?
2020-12-24婚后一方出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2021-01-222020年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2020-12-16女方離婚起訴書范文2020
2021-03-03家暴離婚賠償是怎樣的
2020-11-19單方離婚起訴書如何寫?
2020-12-21原告起訴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2020-12-08自愿離婚需要什么手續,協議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2020-12-30離婚了還住在一起怎么認定關系
2021-02-05起訴生父索要撫養費不給錢可以嗎,起訴書怎么寫?
2021-02-09夫妻離婚小孩撫養費怎么計算
2020-12-25起訴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離婚女方想要孩子怎么辦
2021-02-22探視權起訴狀如何寫,探視權糾紛起訴狀范文
2020-11-16移民出生證明怎么開?
2021-01-07父子關系證明怎么寫 去哪里開
2021-01-03繼子女有繼承權嗎?繼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繼承?
2021-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