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以其所有的經營管理的房地產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該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房產抵押手續:
房產抵押手續辦理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雙方應就抵押房地產所擔保的債權種類、金額以及擔保的期限等事項進行約定。
2、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房地產抵押,必須到房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否則抵押無效。根據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自簽訂抵押合同起30天內應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辦理抵押登記時應持有下列文件:(1)抵押合同。(2)抵押當事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4)《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共有的房屋須提交《房屋共有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5)以期得權益的房屋用抵押的,需提交生效的預售(購房)合同。(6)處分房地產需經其上級權力機構批準的,還要提交上級權力機構的批準證明。
房產抵押登記手續
在抵押貸款中,抵押當事人銀行和借款人應在房屋產權證收押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權屬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應提交抵押登記申請書、身份證,銀行應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等材料。登記機關對材料進行審核后予以登記發證,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做抵押情況注記交給借款人,同時向銀行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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