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十條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對宅基地的性質做了一致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下面我們將介紹宅基地管理案例:
宅基地管理案例一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5)石行終字第00127號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張*才,男,成年人,漢族,農民,*市*村人,住本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市人民政府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林,男,成年人,漢族,農民,*市*村人,住本村.
委托代理人趙-成,河北*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才因張*林不服*市人民政府為張*才頒發土地使用證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5)民初字第00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
基地管理案例二
宅基地上侄蓋房 伯訴侵權被駁回
2005年4月1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了商丘市睢陽區古宋鄉農民崔某訴其侄侵權糾紛一案,維持了睢陽區法院一審判決,崔某之侄不構成侵權,駁回崔某的訴訟請求。
崔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原有的三間舊房,其侄于2004年5月將崔某的三間舊房拆除后,在原地建起兩層半樓房一幢,在建樓房時,將拆除后的崔某的三間舊房部分房料及部分樹木用于自己新建的樓房中,并建立好樓房主體。崔某現已花甲,妻子已去逝,膝下無子,怕日后無人照管,死后無人葬自己,現如今侄子又把自己的宅基地占用了,身感日后生活無著落,盡管事前答應讓侄子在宅基地上蓋房,后又反悔,不想讓其侄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蓋房,因此就以其侄侵犯了自己土地使用權和財產所有權為訴訟理由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在建成新樓房的過程中,崔某及其家人在知情的情況下,并未阻止其侄拆舊房建新房,其侄使用了崔某的部分房料及其樹木,崔某也沒有反對,應視為雙方對崔某之侄拆崔某舊房建新房并使用崔某舊房料意見達成了一致意見,崔某提供不出證據證明其侄侵犯了其土地使用權和財產所有權。應確認崔某之侄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因此駁回崔某的訴訟請求,由崔某之侄照顧其日后的生活。
由于崔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也沒有向中級法院提供足以證明其侄侵權的證據,中級法院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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