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所有。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
2、使用主體特定。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不可將其出賣、轉讓。
3、一戶一宅。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4、不可流轉性。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抵押。
5、隨房屋轉移。
宅基地基本特征改革
目前困境
1、目前受到的限制非常嚴厲。
2、地方政府越權,強征宅基地。
3、村民違法。村民獲村委會建設小產權房,或者直接將房屋出售或出租給城市居民或外來人口。
4、最重要的,宅基地不能變成農民的財富。
改革方向
宅基地基本特征后果
1、提高土地利用率,進一步有效保護耕地。
2、保護農民土地利益,增加農戶的財富。農民有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權和完整物權,就可以在市場活動中對宅基地及房屋進行合理的估值、估價,可以同城市居民的房屋一樣成為資本化財產。
3、促進金融結構轉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在我看來,土地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作用是,從此以后,宅基地可以作為抵押物品得到金融機構的貸款,一旦農民房屋可作為貸款抵押品,很可能為市場資金大規模進入農村打開一個制度性缺口。
4、為城市化注入新動力,使得農民城市化成為可能。在獲得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權和轉移權之后,宅基地相當于農民創造了一大筆財富。同時,這一制度改革還將打破農民單純依附集體內部供給或調整宅基地的束縛,可以自由處置房屋和宅基地,使得重新選擇居住地成為可能,為農民住宅財產的傳承、轉移和促進人口流動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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