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對于該規定,該怎么理解呢?以下是有關介紹
一、自始無效是指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將溯及既往,從合同成立之時就無效。被確認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而不是從確認無效時起無效。特別是對無效合同來說,因其內容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當事人即使事后追認,也不能使這些合同生效,更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
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民事行為無效包括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兩種。本條對部分無效的合同作了規定。部分無效的合同就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合同的部分無效可以是量上的部分無效,也可以是質上的部分無效。所謂量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有一部分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的,可以將范圍之外的部分確認為無效。所謂合同質上的部分無效是指合同的內容是由各種不同的條款組成的,而可以將其中的一個條款或者數個條款確認為無效。
三、合同法規定的“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睉⒁庖韵聝蓪右馑迹?
1.如果認定合同的某些條款無效,該部分內容與合同的其他內容相比較,應當是相對獨立的,該部分與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條所說的,合同的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無效的條款與其他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當事人約定某合同條款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條款,那么該合同的部分無效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的無效,而不能確認該部分無效時,另一部分合同內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違法的,或者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剩余部分的合同內容的效力對當事人已沒有任何意義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應全部確認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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