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也稱附負擔贈與合同,是指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的合同。附義務贈與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在受贈人獲得較大利益,負擔較小義務的同時,滿足了贈與人或贈與人指定的第三人的特定權益,因而成為贈與合同的主流形式。
實務中,因受贈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約定義務引起的贈與合同糾紛也日漸增多。所謂附義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后,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
附義務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與贈與人的權利如何行使呢?瑕疵擔保責任該如何承擔,以下是相關介紹。
1.贈與人可以行使履行請求權或撤銷權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物后,受贈人若不履行其義務,贈與人有權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臺灣民法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也規定,如贈與人已為贈與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可見,當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時,贈與人可依法選擇請求受贈人履行義務還是撤銷贈與。贈與一經撤銷,即視為自始無效,受贈人應按不當得利的規定將贈與物返還贈與人。但贈與人的撤銷權自贈與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即歸于消滅。
2.贈與人不能行使解除權
至于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是否可以請求解除贈與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根據附義務贈與的性質、結合法定解除的條件來加以分析。從以上附義務贈與的法律特征中,我們可以看到,附義務贈與的性質仍屬于單務合同,糾紛的發生往往是在贈與人已將贈與物轉移給受贈人,即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之后。而合同解除則適用于雙務合同,且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法定解除的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91條之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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