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
第二,若違章在機動車道停車換胎,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權并未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應承擔同等以上事故責任。
第三,因后車駕駛人員已死亡,如果承擔主要以上責任,則將面臨承擔交通肇事的刑事責任的風險。
【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復雜,部分省區都分別制定了自行的標準。通用的標準依據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6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責任,應當在事實基本清楚,相關證據基本查明基礎上,當事人有過錯,且過錯與交通事故后果具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具有交通違法行為如無證駕駛,但不是導致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其交通違法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處罰,不認定當事人交通事故過錯責任。
尊重交通參與者合法、平等使用道路權利。侵犯他人道路通行權、優先通行權的,為認定當事人交通事故過錯責任的首要因素。
【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六十條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深度解答】
由于事故認定過程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它涉及運動力學、刑事偵查學等多方面的知識,所以實踐中事故認定彈性空間較大。如果事故認定書出來對當事人不利,可從如下方面對其審查:一是審查事故認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責任認定的主體資格是否適合、是否向當事人送達并告知權利等。二是審查事故認定的事實與其他證據間是否存在矛盾。責任的認定應當建立在公安機關依法調查收集的證據基礎之上,也就是事故認定的事實應當與證據證明的事實是統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則必須對事故的責任作出重新判斷。三是審查事故認定的責任是否得當,是否與雙方過錯存在較大出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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