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交通事故損害爭議時,不能無限期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期限為10日。該期限指的是期間,是法定的和不可變的期限,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在該期限內結束調解。”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交通事故調解起算時間分以下4種情況進行計算:
①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②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③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
④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交警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包括勘查現場、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對賠償爭議進行調解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作出了具體規定。
1.關于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條例》規定,交警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交通事故處理時間一般應為10日。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后應及時 送達當事人。
2.申請調解的期限。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調解的起始時間和期限。交警部門接到當事人的書面調解申請后,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 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交警部門調解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 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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