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在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
(二)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四)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怎么收集丈夫婚外情證據?
2020-12-01上海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2021-01-30女方起訴離婚程序
2021-02-24雙方自愿離婚協議書怎么寫?
2020-12-052020自愿離婚協議書范文
2021-01-27離婚答辯狀格式是什么?該怎么寫?
2020-12-20不同意離婚答辯狀范文怎么寫
2021-02-20離婚答辯狀開庭時提交嗎
2021-01-16離婚小孩撫養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2021-02-19怎樣才能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呢?
2021-01-06寶寶的出生證明丟了怎么辦?
2020-12-29離婚后女方不給撫養費怎么辦
2021-03-12撫養費給付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2021-02-03父子關系證明格式?
2021-01-28拒付撫養費被拘留多久?
2021-01-22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怎么計算?
2021-03-10出生證明辦理流程
2021-02-18夫妻財產公證費用的收取規定是怎樣的?
2021-01-19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怎樣的?
2020-12-29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四大原則是什么?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