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也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既包括國有經濟也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既包括效益好的企業也包括困難企業。這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覆蓋范圍最廣的保險制度之一。
但對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國務院沒有作硬性規定,而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這主要是考慮到這部分人群管理的能力和醫療保險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則有可能導致醫療費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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