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也叫做勞動爭議,它指的是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由于雙方的各種利益起沖突而發生的糾紛。一般情況下,在用人單位解雇、開除員工,或者是員工就自己工傷待遇或者是醫療等方面存在意見時等多個方面,容易引起勞資糾紛。
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來說,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是出于平等和自愿的情況下,經過友好地協商,在解除勞動關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及加班、買社保等方面發生了爭議而又達成和解的話,需要簽訂合法有效的協議。
協議上面通常需要寫清楚以下事項:
第一項事項: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一起協商好之后,同意自具體某日起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第二項事項:用人單位在正式解除關系之前,或者是正式解除關系之后的一定時期之內,需要給勞動者雙杯的工資,以及勞動者的加班費等所有的款項都需要付清,如果有勞動者主動放棄的款項,那么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
第三項事項:在約定好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具體給付多少錢之后,并且在各個款項都已經完全結清的情況下,雙方就勞動關系期間發生的糾紛就可以做一次性的了結。
第四項事項:關于這份協議,勞動者需要了解其中約定的所有條款的含義,如果不存在沒有明確的地方,也沒有任何異議之后,愿意按照這份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五項事項:這份協議在雙方當事人都簽字,并且用人單位蓋上這份公章之后,一人保存一份,此協議在簽字和蓋章之后便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這一份協議從當事人雙方都確認簽字并且蓋上公章之后便會生效,雙方各自保留一份,具有相同的、無差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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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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