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在生活中任何沖突要進過法律程序來解決,同時也要嚴格遵守法律,如果觸犯法律就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而刑法是我國比較嚴格的解決刑事案件的一部法律,其中就規定了觸犯發條的處罰規定以及解釋,那引誘賣淫罪司法解釋是什么?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9.12.11法發F199n42號)
怎樣認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只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他人賣淫罪;并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不實行數罪并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哪些是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中“情節嚴重”的行為?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對《決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應當怎樣理解?
(一)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決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一般民眾之間的瑣事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以協商為主,但是如果嚴重侵犯他人的人生安全以及財產安全就會受到刑法的嚴格處罰,其中就有引誘他人賣淫的的罪行,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比較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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