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緩刑考驗期的計算在實踐中是一個比較難的問題,只有正確計算了緩刑考驗期,才能知道緩刑考驗期是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的,而又是從什么時候期滿。接下來,就由律霸小編為帶來緩刑考驗期計算的知識。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于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并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范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后,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并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對于緩刑的考驗期,根據原判刑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時,緩刑考驗期的期限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的,且要是之前進行過羈押的話,羈押也是不能折抵現在的緩刑考驗期。更多緩刑考驗期的內容,你可以通過律霸網站的相關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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