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資格刑,顧名思義主要是對罪犯政治方面的一些權利進行剝奪,因此很多人認為只要被判剝奪政治權利的,很多方面的權利就不能在享有了,這樣的認識顯然是不對的。那究竟剝奪政治權利包括的內容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么叫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在《刑法》總則和分則上規定的一種資格刑,作為補充主刑的一種刑罰方法,它剝奪的是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是公民的公共權利的一種體現,國家通過剝奪公民這種權利,來達到對其行為和權利行使的限制,并督促其悔過自新,實質上是一種懲罰措施。
二、剝奪政治權利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剝奪的是哪些權利呢?具體來說,根據我國《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的政治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項:
1、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權利;
3、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 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以上四項便是人民法院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時所剝奪的內容,剝奪的時候不是某一項,而是這四項都同時被剝奪。因而,當人民法院剝奪犯罪分子政治權利的時候,該犯罪分子在執行場所里就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無法行使言論、出版等自由權利。
三、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多少?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可以分為兩種,一種無限期的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便屬于此種情況,它適用于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另外一種是有限期的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一般為1年以上5年以下。如果是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此外,對于第一種情況,如果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為減刑而使其刑期變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時,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相應應該改3年以上10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作為一種資格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在單獨適用時是一種輕刑,在附加適用時是一種比較嚴厲的刑罰方法。至于剝奪政治權利包括的內容,其實主要也就是具體被剝奪了哪些方面的政治權利,另外一般罪犯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都是有期限的,不過要是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話,往往就是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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