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11月25日,發包人Y某與承包人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由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對孔雀城12號1001室(地塊編號,嗣后領取的不動產權證登記為孔雀城一期某單元1001室)的房屋進行裝修,承包人包工、發包人包料,工程期限365天,竣工日期為2019年4月30日,工程造價為198000元,因承包人責任不能按期開工或無故中途停工而影響工期的,工期不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返工費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順延。
雙方約定在施工過程中分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1)水電驗收;(2)瓦木工驗收;(3)油漆工驗收,承包人應提前兩天通知發包人進行驗收,階段驗收合格后應填寫工程驗收單。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分別為:第一次(開工前三日)支付65%,即128700元;第二次(工程進度過半)支付30%,即59400元;第三次(雙方驗收合格)支付5%,即9900元。工程進度過半指瓦工結束,工程過半,木工進場。承包人向發包人贈送美的TR934FMJ-SS微波蒸汽烤箱、CXW-260-TS9056-GR側吸油煙機、JZT/Y-MQ7858-GF灶臺、凈水器。違約金為合同價的5%。
此外,據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算一覽表報價匯總表》顯示,案涉工程造價預算為231815.41元。發包人、承包人最終達成的約定為工程造價總計198000元。
Y某于2018年1月7日支付工程款2萬元,2月14日支付5萬元,2月15日支付1萬元,5月5日支付5萬元,5月6日支付3萬元。2018年5月9日,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人員進場進行水電施工。隨后不久,案涉工程即處于停工狀態。
2018年7月28日,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Z某向發包人Y某及其配偶G某出具《承諾書》,對裝修進度做如下規定:2018年8月1日正式做水電工程,十天內裝修完畢,含驗收;2018年8月10日之前做木工,8月底前木工完工;2018年9月1日之前做瓦工,9月底之前瓦工完成;2018年10月完成油漆工;2018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裝修工程并驗收。如2018年8月底之前未完成木工,Z某將裝修預付款合計人民幣拾陸萬元整全額退款至業主。
經過雙方通過微信聯系溝通,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繼續進行水電施工,至8月15日止,水電施工尚未完畢。此后,水電施工完畢后,承包人與發包人未進行驗收。8月23日,木工進場施工。9月5日,木工施工完畢(未驗收)。9月26日,瓦工進場施工。9月30日,瓦工施工完畢(未驗收)。10月26日,油漆工進場施工。到11月23日止,油漆工尚未施工完畢。截至2018年11月30日,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項目為:全屋定制家具、門、門套、啞口套、墻布、客廳背景、主臥背景、客廳背景大理石、大五金、開關面板、踢腳線、陽臺生態木吊頂。
2019年7月2日,Y某、G某訴至無錫市L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返還裝修預付款44216.54元,支付合同約定贈品的金額16998元,支付違約金9900元,被告Z某對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情況】本案經過2019年8月14日、12月27日兩次庭審。庭審中,被告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答辯,家具及門套已經制作完畢,且發包人存在未按照約定付款期限付款的違約行為,應當認定發包人違約在先。無錫市L區人民法院認為,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Z某與原告G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Z某同意發包人開工前支付工程款16萬元,尾款在工程結束后支付。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確未按照承諾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木工、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裝修并驗收,因此發包人乙方要求被告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無錫市L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判決:
1.?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Y某、G某預付裝修款36439.11元;
2.?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Y某、G某贈品對應價款10607.52元;
3.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Y某、G某違約金9900元;
3.?Z某對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5.駁回Y某、G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實務中,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有相當一部分是由裝修公司未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致,而這部分情況又集中在裝修公司拖延工期、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本案爭議產生的直接原因就是發包人認為裝修公司嚴重延誤工期。就本案具有爭議的關鍵問題而言,本律師現基于訴訟兩造提供的證據作一簡要分析。
一、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
在討論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之前,我們可以先對案涉工程的開工時間和竣工時間的約定作簡要探討。根據發包人Y某與承包人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年11月25日訂立合同時,案涉房屋尚未交付給Y某,故《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約定開工日期是何時。嗣后,Y某拿到房屋后亦未與承包人形成書面的補充約定何時為開工日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本案中,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安排人員進場進行水電施工是基于發包人許可的,因此,本案中的開工日期為2018年5月9日。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Z某于2018年7月28日出具的《承諾書》中所載“2018年11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裝修工程并驗收”一項可以明確本案中雙方事后變更原有合同內容,竣工日期變更為2018年11月30日。
基于庭審查明的事實來看,被告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木工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裝修并驗收,因此,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違約行為客觀存在,依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訴前,已經完成施工的部分所對應的裝修預付款,不宜再返還給原告,這也是為公平起見。
我們同時還要追問一下的是,原告方是否存在違約的情形?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原告方在開工前三日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28700元,工程進度過半(瓦工結束、木工進場)時支付工程款59400元。截至開工前三日(2018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工程預付款16萬元,故原告支付第一筆工程款時不存在違約行為。
于此同時,原告G某曾與Z某在2018年5月6日通過微信協商,現行支付工程款16萬元,待工程竣工后支付余款,Z某對此表示同意,這一意思表示可視為雙方對原合同關于付款的約定作了變更。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原告違約的情形。
二、Z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18年7月28日,Z某在其署名的《承諾書》中表示,“如2018年8月底之前未完成木工,Z某將裝修預付款合計人民幣拾陸萬整全額退款至業主。”Z某作為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所作承諾應當認定為承包人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但本案的另一關鍵在于,C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系自然人股東出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而Z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公司財產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據此,Z某對案涉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建議】依法訂立的合同需要各方主體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遵守。就本案而言,承包人于2018年5月9日開工后不久即處停工狀態,經過發包人多次催促后,又于2018年8月8日繼續施工,且又未按照自己所做承諾在十日內水電施工、未提交驗收報告。
再者,雙方變更合同后的內容為水電工程完畢后依次進行木工、瓦工、油漆工的施工,而實際又均未按照變更合同后約定的時間節點完工,這就導致發包人對承包人的信任度一降再降。
裝修公司在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注重把握分部工程的施工時間節點,完善施工日志,各分部工程完成后應及時與發包人進行確認,提交驗收報告,以避免雙方產生爭議而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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