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果員工被實施隔離措施及其他緊急措施等人力不可抗的因素,最終導致其不能工作,該員工的工資會受到影響嗎?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在隔離期間,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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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做了更明確的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比較《傳染病防治法》,人社部的文對隔離期間進行了解釋,即包括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的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正常工作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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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該規定執行,實踐中最多的問題可能在于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到底該如何支付,是否包括績效,而績效問題可能關鍵取決于勞動合同以及規章制度的情況,并沒有確定的答案。目前只有沈陽地區明確規定員工被隔離尚未確診前,相關的獎金、津貼、補貼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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