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管理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17號
<<太原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行。
市長 李榮懷
太原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行為,保護國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山西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太原市土地管理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適合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域內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出讓(以下簡稱土地招標、拍賣)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內土地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內土地招標、拍賣活動的組織實施。
計劃、城建、財政、規劃、房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土地招標、拍賣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拍賣人、是指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是指參加公開投標或邀請投標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中標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投標人。
本辦法所稱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買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競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競買人。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和城建、土地、計劃、規劃、財政、房管等部門的負責人或專家九至十一人組成。委員會主任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領導擔任。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查批準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決定招標、拍賣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商業、旅游、娛樂和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拍賣出讓: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和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愿的;
(三)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及要求的;
對不具備拍賣條件,但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出讓;
(一) 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 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和個人可能有受讓意愿的。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七條 土地招標、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土地招標、拍賣所得收入,應當全額上交市、縣(市)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根據土地部門的清算,及時撥付土地招標、拍賣中土地取得、拆遷安置等有關費用成本,清算核撥有關費用后,納入預算管理閽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
第九條 土地招標、拍賣應當由市、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制訂土地招標、拍賣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城市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制定招標、拍賣方案。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的內容包括:出讓地塊位置、用途、面積、使用年限、權屬、現狀、規劃要求及其他有關條件。
第十一條 土地招標、拍賣以凈地為主。征用集體上地作為出讓土地的,其折遷、征地、前期開發工作由市、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投票人、競買人應了解招標拍賣地塊的有關資料內容、遵守規則,依法參與投票、競買活動、不得有弄虛作假或串通壓價等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土地招標、拍賣的標底或底價(保留價)必須保密。嚴禁招標、拍賣委員會成員和有關工作人員泄露標底或底價。
第十四條 招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不特定單位和個人投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特定單位和個人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單位和個人投標。
第十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由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投標人不得少于三個競投者。少于三個競投者的,本次招標無效,招標人可以另行組織招標或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改變出讓方式。
第十六條 全部標書不符合標的要求的,投標無效。
對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社會、公益建設條件優越的,可以采用綜合評標,經應到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能確定中標人。
第十七條 招標公告的發布日期至投標截止日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向被邀請投標人發出邀請招標書的日期至投標截止日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十八條 招標人收到投標申請書后,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于收到投標申請書后三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招標資格的投標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投標人,并告知理由。招標人在發出招標通知書和招標文件后七日內組織投標人集中堪察招標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投標人對土地現狀瑕疵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未提出意見,視為無異議。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人的要求編制標書。投標人為單位的,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書面簽字并加蓋公章;投標人為個人的,由投標人簽名。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將標書密封投入指定標箱,并支付保證金。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開標時應當召集投標人舉行開標會議,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方法以及標底。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標書:
(一) 超過投標時間所投的標書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郵寄標書;
(二) 標書或標書附件不齊全或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三) 標書或標書附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五) 重復投標的;
(六)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二條 評標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委員會成員參加,必要時間邀請二至三名至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參加。定標時應當由參加評標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三條 定標后,招標人應當于三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確認書》。中標人應當按照《中標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招標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交納中標價20%的定金,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簽訂的,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另行約定簽訂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四條 《中標確認書》發出后,中標人因吊銷執照、取消資質等原因失去履約能力和條件的,招標人可以取消中標人的中標資格,《中標確認書》無效。
第二十五條 標底被子泄露的,招標人應當及時終止招標。終止招標應當公告或通知投標人。
第二十六條 拍賣土地使用權,應當發布拍賣公告。發出拍賣公告日期至拍賣截止日不得少于三十日。
拍賣公告確需更改或撤回,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出后十日內作出,并發布相應公告。
更改拍賣公告,其拍賣截止日應當順延。
競買人可以在拍賣申請截止日以前變更、修改或者撤銷競賣申請。
第二十七條 競買人應向拍賣人提出書面競買申請,支付競買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一) 申請文件在競買申請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 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三) 申請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四) 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拍賣人收到競買申請后,應當在3日內對競買人資格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拍賣人應當將申請資料退回競買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三十條 拍賣人在發出拍賣文件后,應當確定專門時間組織競買人集中勘察被拍賣的地塊,并進行疑點解答。競買人對土地現狀瑕疵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意見,未提出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第三十一條 拍賣時,競買人少于三人的,拍賣人應當宣布本次拍賣無效,拍賣人可以另行組織拍賣或者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改變出讓方式。
第三十二條 拍賣人可以對拍賣的地塊設定保留價,設定保留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的,主持人應當宣布拍賣無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擅離職守被撤職!竟有官員臨陣脫逃
2020-02-17欠錢不還訴訟時效是多久
2020-02-25老師收學生手機不還,合法嗎?
2020-03-03字體個人商用會構成侵權嗎
2020-03-19女方不能生育可以要回彩禮嗎?
2020-03-20剛買車的新手司機,想知道交強險賠償范圍的快看過來!
2020-04-02離婚律師收費標準
2020-04-09公司的注冊商標有效期到了,請問怎么續期?
2020-04-13沒有借條,我還能要回錢嗎?
2020-04-14二手房過戶費用糾紛
2020-04-15八級工傷的鑒定標準是怎么樣的?
2020-04-17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特征
2020-04-20不履行遺囑違法嗎
2020-04-262020房產抵押貸款流程具體是哪些
2020-04-27“陰陽合同”產生糾紛怎么辦?
2020-04-27孩子撫養權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2020-04-28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割?
2020-04-30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客觀事實認定
2020-04-30夫妻離婚以后按揭房應該如何過戶?
2020-05-01夫妻起訴離婚共同財產分割需要哪些證據?
2020-05-01離婚以后孩子撫養費如何變更?
2020-05-01分居期間所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2020-05-01被過度醫療了怎么辦?
2020-05-02降低子女撫養費需要什么條件?
2020-05-02夫妻離婚損害賠償什么時候提出?
2020-05-022020夫妻離婚子女撫養費如何確定?
2020-05-03離婚以后如何起訴對方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
2020-05-03有哪些情況下可以變更子女撫養費?
2020-05-03婚姻法不允許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2020-05-04補辦結婚登記有哪些效力
2020-05-05什么情況能自動離婚?哪種離婚方式好?
2020-05-05販毒有多嚴重
2020-05-06民間借貸之舉證責任
2020-05-07離婚生效了如何再次起訴
2020-05-08如何協議離婚怎么分配財產
2020-05-08學生傷害老師,是否要負責?
2020-05-09離婚以后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管轄規定?
2020-05-09交通事故傷殘鑒定費誰來承擔
2020-05-09分公司有法人嗎
2020-05-09老年人再婚婚后財產分配有哪些法律規定?
2020-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