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由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結論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作出結論前,暫緩確定工傷的期限。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事故受傷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受傷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特殊情況的,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申請工傷認定。該條只規定了超過規定期限接受用人單位申請的可能性,但對勞動者是否應當審查超過規定期限的申請理由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在有關批復中認為,工傷案件有7件。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離退休人員與本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工傷保險條例是否適用于工傷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字[2007]6號)認為,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在本單位工作的離退休人員,本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在任職期間因工負傷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在外出學習休息期間被他人傷害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刑塔字[2007]9號)認為,職工在外出學習休息期間被他人傷害對于學習單位安排的學習和休息應認定為工傷。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其他單位所屬車輛實際所有人雇用的駕駛人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刑塔字[2006]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是否屬于工傷其他單位和以所屬單位名義經營的,在車輛營運中發生傷亡的,所聘用的駕駛員與所屬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是否構成工傷,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注: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的批復,個人購買的車輛屬于其他單位的,以所屬單位名義營運的,其與所屬單位聘用的駕駛員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因此,不宜認定他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低溫雨雪冰凍災害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發〔2008〕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用人單位應當在供應、組織搶救、救助災民的過程中,恢復交通、通訊、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修路、食品、飲用水、燃料等,臨時工受傷可視為工傷,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刑塔字[2009]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的司機王奎猝死該局未參加工傷保險,又不是正式民警,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確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標準。工傷費用由用人機關支付。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關于法定退休年齡以上農民工傷亡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庭字[2010]10號)認為,農民工傷亡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外來務工人員在工作時間受雇于用人單位,因工作原因,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定工傷。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因公死亡原因是否不明、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刑塔字[2010]236號)認為,職工因公死亡原因不明的因公外出,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不能排除非因工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款和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為工傷。以上是小編為您解答的工傷認定時限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有了清晰的認識。綜上所述,我們應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部門的規定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另外,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到律霸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團隊會詳細解答。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怎樣才算泄露個人隱私
2021-02-15如何計算票據貼現利息
2020-12-05家庭暴力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2021-03-14離婚女婿對前岳母無贍養義務嗎
2021-02-13離婚后撫養費標準
2021-02-09五險一金的糾紛要怎么解決
2021-03-21勞務派遣終止是否勞動關系終止
2021-03-16試用期隨意辭職要賠償用人單位嗎
2020-11-16勞動糾紛常見情形有哪些
2021-03-17保險單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2021-01-27什么是壽險投保十項須知?
2021-03-02保單質押率的含義是什么
2021-01-08駕照被暫扣后駕車肇事保險公司能拒賠嗎
2020-11-19停車開門事故保險賠嗎
2020-12-14被車碰了該怎么理賠
2020-12-21企業必須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嗎
2020-12-19保險代理人對保險經紀人的含義是什么
2021-01-06保險理賠誤工需要打工資流水嗎
2021-03-24投資連接險:不要在一棵樹上吊死
2021-02-15農村土地承包的原則
20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