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押與動產抵押的區別。當事人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無需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交付之日起生效。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商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清償抵押物。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商折價使用抵押物或者依法拍賣、變賣抵押物清償債權。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并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所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物。動產質押的設立。動產質押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一種約定合同,不以質押物占有權的轉移為合同的生效要件。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優先受償時,債權人以一定的價格出售該動產,為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有不動產抵押的所有屬性。但是,與不動產相比,動產是一種自由的動產,它比不動產更具多樣性,其價值也不亞于不動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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