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的種類有哪些,哪些人可以作為辯護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4條規定,我國辯護的種類主要有:
(一)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這種辯護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二)委托辯護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三)指定辯護
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指定辯護包括: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包括: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訴訟參與人。能夠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參加訴訟的人有以下幾種: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其中包括在主刑執行完畢后,仍在被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人。
辯護的意思
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為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針對控訴一方的指控而進行的證明其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罪責的反駁和辯解。
辯護是指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這種辯護權的設立和行使,其任務和目的是為了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論證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p>
辯護人權利
1、獨立辯護的權。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和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干涉。
2、閱卷權。辯護律師行使閱卷權,無需辦案機關的審批,且其他辯護人行使閱卷權則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許可。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辯護人行使閱卷權的起始時間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在審查起訴段,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檢察院閱卷;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辯護人應當到人民法院閱卷。
3、會見通信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4、調查取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在法定情形下,拒絕辯護的權利。
但是,所有的事件都有過錯較多的一方,一個好的辯護人是能夠分清事實,為自己的當事人做出最大的辯解,極力的維護當事人的自身權益,爭取利益最大化。這就是律霸網小編收集整理的問題回答,您也可以移步律霸網官方頁面尋求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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