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是承諾一經作出并交付要約人,合同成立。驗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必須在有效期內作出。有效期是指要約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約有效期內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承諾方能生效。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承諾應當立即作出;(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根據要約的不同形式,《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承諾期限的計算方法,“以信件、電報形式發出要約的,承諾期限從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送達之日起計算。信件中未注明日期的,自信件投寄郵戳之日起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起計算。”《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有效,否則為新要約。”超過承諾期限相當于要約無效,因此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成為新要約。《合同法》第二十九條進一步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根據正常情況可以及時到達要約人的,但承諾在承諾期限以外的其他原因到達要約人的,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而不予接受。”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這是承諾中最重要的內容。我國《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是指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對要約的實質性內容的完全接受。要約的實質內容,是指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受要約人變更上述內容的,構成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有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時受要約人可以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進行補充或者修改。要約人未及時表示異議的,意思表示仍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合同內容以承諾內容為準,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異議或者要約表明接受不改變要約的內容。”在實際交易中,只要一方的要約被另一方接受,就可以訂立合同,但更多的時候,只有經過一方當事人的要約和另一方當事人的要約的反復過程,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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