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探視權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探視權對子女不利,一般會敗訴,但不利情況消失后,探視權應當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子女探望】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復探望權。如何在離婚協議中寫明探視權。離婚協議中探視權的約定與處理。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帶子女的一方及其家庭成員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書中,探視權往往被當事人忽視,但在離婚協議書中只是簡單地寫明子女應由某一方撫養,對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也鮮有明確約定,導致離婚后一旦發生糾紛,這需要法院再次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必須高度重視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一般來說,在離婚協議書中,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如果探視過于頻繁,會給雙方帶來諸多不便,影響孩子們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當孩子10歲以上時,具體的探視時間和方式也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由孩子獨立意志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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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學位,上海律師協會會員。自執業以來,專注律師實務及法律研究,致力于經濟糾紛、公司企業、損害賠償、婚姻繼承等民商事領域的訴訟、仲裁,非訴法律顧問、風險防范等法律服務。秉承“遵法、敬業、誠信、高效”的執業理念,致力于為客戶提供高質量、高效率、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在交通事故、婚姻繼承、債權債務、動拆遷、勞動人事等常態法律領域,有著獨到的見解及豐富的辦案經驗。楊麗娟律師執業以來成功辦理數百起訴訟、仲裁及非訴案件,為大中型企業及個人提供過大量法律顧問服務及專項法律服務。全面準確提供法律分析及解決方案,善于解決復雜疑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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