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離婚賠償法》的規定,如果一方的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一定會受到損害,這包括物質和精神兩個方面。家庭暴力離婚的財產如何分割?詳情請閱讀以下內容。。離婚賠償的法律規定: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對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婚姻法》第46條,有四種情況可以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離婚訴訟中,過錯方的行為(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法律情形)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一方家庭暴力對另一方造成的傷害后果。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錯給他人造成的損害,侵害人應當依法賠償受害方的精神損失。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一定會因為一方的過錯而受到損害,這既包括物質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規定:“被害人侵犯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他人隱私或者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解釋》還原則上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作出判決。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財產分割,應當照顧無辜方和子女的權益,但這種照顧不屬于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不能認為,如果無辜一方在離婚時得到更多的財產,就等于賠償。因為過錯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是以離婚無過錯方的損害為基礎的,不損害,不賠償。
在離婚訴訟中,《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誰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誰是損害賠償責任主體、如何要求損害賠償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無過錯離婚請求賠償的主體是無過錯方。無過錯方是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過錯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中無辜一方的配偶。顯然,第三人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因為第三人不是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無過錯方向第三人提起訴訟,是另一種法律關系,不是離婚訴訟。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提起。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僅依照本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不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不同意離婚,不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訴訟。以無罪方為被告的離婚案件,被告一審不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又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通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可見,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程序非常嚴格。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離婚的案件,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將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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