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請求權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適用范圍?
1。本公約適用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第1條所指的任何人尋求限制其在締約國一方法院的賠償責任,或尋求援救該締約國管轄范圍內的船舶或其他財產,或尋求返還其提供的任何擔保。但是,在締約國一方法院援引本公約規定時,如果第一條所指的任何人在該締約國沒有居住地,或者在該締約國沒有主要營業地,締約國一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排除本公約的適用,或者尋求賠償責任限制或者免除責任的船舶當時沒有懸掛締約國國旗的。
2。締約國可以通過本國法律的具體規定,調整適用于下列船舶的賠償責任限額;
(A)根據本國法律擬在內陸水域航行的船舶;
(b)300噸以下的船舶;
有選擇權的締約國根據本款的規定,應參照其國內立法所采用的賠償責任限制或無此種規定的事實,適用下列規則:本公約的保管人。締約國可以通過本國法律的具體規定,調整適用于不涉及其他締約國國家利益的債權的責任限制制度。
4。締約國一方法院不得對為鉆井而建造或改建并從事鉆井作業的船舶適用本公約,如果:(a)該國在其國內法中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高于本公約第6條的規定;或(b)該國已成為管制此類船舶責任制度的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在適用本款(a)項的情況下,締約國應相應地通知本公約保存人。本公約不適用于:(a)氣墊船;(b)為勘探或開發海底自然資源或底土而建造的浮式平臺。以上是小編相關內容的總結。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意見或其他不了解的事項,可以在網上致電律師解答。律師的專業知識可以幫助你。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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