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者自就業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與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同一地點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在一個月的“寬限期”內,用人單位因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一個月以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否則解除勞動合同即屬違法。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條件;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約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沒有明確保密范圍和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很難證明哪些是商業秘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在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的,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對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即《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一年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法定時間內不按照法定形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既不逃避法律規定,又對勞動者進行補償。以上就是小編的答案。如有其他問題,請到律霸咨詢。律師推薦:宜昌律師梁平律師邵陽律師湖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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