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收費標準為:3人以下20元/件;4-9人30元/件;10人以上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件。
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收費標準:
(1)無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二)金額有爭議的案件,按照下列標準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1萬元以上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取;爭議金額5萬元以上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取;
4。如果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將收取1%的費用。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原告請求的金額為準;請求的金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原告應當在收到仲裁委員會受理通知書后五日內預繳案件受理費。逾期不繳納的,按撤訴處理。
雙方應在收到仲裁委員會通知后五天內預付辦案費,預付金額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標準確定。有下列特殊情況的,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除應當支付仲裁手續費和受理費外,還應當承擔下列費用:(一)舉證責任方自行收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向仲裁委員會申請異地調查取證,或者仲裁委員會認為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應當支付差旅費;(二)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仲裁文件的實際費用;(三)當事人申請第三人鑒定、查閱、翻譯、公告的費用;(四)運輸費用,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住宿費和誤工補貼。
前款規定的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第(一)項、第(四)項住宿費、誤工費標準收取;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交通費,按照實際支付的數額收取,應當先行支付由申請人提供。
仲裁委員會裁決的案件,一方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一方部分敗訴,一方勝訴的,仲裁費由仲裁委員會確定。
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撤回仲裁的,仲裁費由原告承擔,減半收取。
如果職工一方支付仲裁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減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或者免除仲裁費:
(一)因工傷沒有固定收入和醫療的傷殘人員;
(二)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員;
(三)依法取得勞動保護的人員(四)勞動仲裁機構認為確有困難的其他人員。
最新規定
以上內容為原標準,2014年更新,第53條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費用由財政保障。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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