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一般經過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三個階段。偵查:
公安機關可以對在逃罪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予以拘留。被拘留者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經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后,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委托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情況,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自拘留之日起三日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對在逃、多次、結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批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拒絕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如果嫌疑人被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保釋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經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滿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應當確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代為辦案。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并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見面、交流。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對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明,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管轄區的規定提起公訴。審判:人民法院審查公訴案件后,起訴書有明確的犯罪事實,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應當公開進行。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并與在押被告人見面、交流。在庭審中,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后,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下列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依法被認定有罪的,依法宣告被告無罪。他應該無罪釋放。犯罪嫌疑人在找律師為自己認罪時,必須可靠具體。至于刑事案件無罪辯護的程序或刑事案件無罪辯護的具體要求,請到律霸在線找律師幫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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