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包括否認口供和供述兩種形式。前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完全或者部分推翻原供述的事實。后者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否認事實,但提出新的足以影響犯罪成立的理由。這些指控事實上導致了原有供應的變化。認罪在本質上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自我否定。一般來說,就是推翻原來的供述。考察被告人翻供的心理因素,首先要分析被告人翻供的原因和目的。縱觀被告人翻供的案件,無非有以下三種心理因素。第一,偶然心理。這些被告人在審判的壓力下或者認為自己的罪行已經被訊問人員掌握,為尋求寬大處理而供認了自己的罪行。但由于部分法官審判藝術的缺失,被告人發現自己的犯罪證據沒有被訊問人員掌握,可以蒙混過關,撤回供述。二是后悔心理。這類被告人不了解法律對量刑數額的規定,從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當他們知道自己所供述的受賄數額只有很小的差額才能降級時,他們就會翻供。先審查被告人是否供述,先審查證據材料,是一種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在作證前有證據的,被告人被強制、誘導作證。由于他沒有真正的犯罪經驗,對犯罪過程的描述只能依靠訊問人員的提示,如果訊問人員不了解情況,被告人就不能提供證據。
訊問被告時,訊問人員采用敲詐勒索、誘導供述的方法。由于害怕,被告承認了盜竊現金、金項鏈、金戒指的事實,沒有對訊問人員不掌握的訴訟供認不諱。因此,如果在被告人供述前有證據,就應該嚴格審查,防止出現敲詐勒索供述和沿杠爬行的現象。通過對原供述和翻供的審查,可以判斷翻供的真實性。在科學發展的今天,人們對口供有了更加客觀的認識,即口供具有最強的證明力,但也是最虛偽的。在被告人翻供的案件中,法官應當對被告人的原供述和翻供進行認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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