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審理中,被告的破產案件中止執行后該怎么辦
中止執行后,如果被執行人的可執行財產能夠提交法院,法院可以啟動執行程序,繼續執行,直至案件執行完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合理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當
終止的情況消失時,將恢復執行。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已經開始,尚未終結的,應當中止;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以上是相關答案。中止審理并不意味著撤銷。只要能夠向法院證明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那么執行程序就可以直接進行。也就是說,只要對方有能力還錢,就不要放棄起訴。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向律師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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