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辯護模式的構(gòu)建。辯護人仔細查閱案卷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劉**。結(jié)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現(xiàn)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劉**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公安機關發(fā)布的抓捕程序,2014年3月29日晚,劉**以故意傷害罪向**派出所報案,張**等人采取強制措施后,口頭傳喚劉**。劉**來本案調(diào)查,隨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張**趕到后,斗毆對方的犯罪嫌疑人陳**被電話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在警方的再三催促下,陳**前來辦案,隨后被采取強制措施。一審判決只認定本案被傳喚到庭的陳**投案自首,而同樣被傳喚到庭的劉**卻沒有被認定投案自首,這在法律和理論上都明顯不公平。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自首立功適用法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或者雖已被發(fā)現(xiàn),但未被訊問、未被強制的事實,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或者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劉**案發(fā)后主動向派出所報案。雖然劉**以故意傷害被害人的名義報案,在形式上不同于自首,但作為未成年人的劉**思想不成熟,缺乏法律知識,不能正確認識自己的犯罪嫌疑。報案后,劉**能夠如實供述自己請他人打架的事實,表明其具有認罪悔罪、接受處罰的主觀目的。經(jīng)警方口頭傳喚后,劉**第一時間來到案發(fā)現(xiàn)場調(diào)查,并如實供述了自己再次請他人打架的事實,隨后被采取強制措施。由此可見,劉**在未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符合自首的構(gòu)成要件,應認定為自首。第二,劉某只打電話給孫某某和胡某某幫忙,但沒有讓孫某某打電話找人打架。沒有共同的武裝戰(zhàn)斗意圖,不屬于“武裝集團戰(zhàn)斗”,應視為普通的集團戰(zhàn)斗。劉**在2014年4月30日的訊問筆錄中供認:“除了孫*、胡**,其他人都沒有接到電話。我一個都不認識。他們都叫孫,他自己也叫他們。”在2014年5月12日的審訊記錄中,他供認:“我和孫*和胡*的一個朋友有三個人,他們什么都沒拿。后來,孫*打電話的人拿了兩把刀和兩三根鐵棍;對方有四把刀和大約五根鐵棍,“根據(jù)孫*在2014年5月10日的審訊記錄上的供述,我先步行去了劉**、胡**、張**。我想回家拿東西。然后我讓“哥哥”開車送我回家去撿鐵棍。從上述供述可以看出,劉某沒有要求孫某叫人打架,也沒有要求孫某用器械打架。劉某事先沒有武裝作戰(zhàn)的打算,劉某也不認識其他被孫某叫來參加戰(zhàn)斗的人。因此,劉**沒有與其他武裝人員形成共同犯罪意圖,聚眾斗毆,也沒有參與故意接觸斗毆。
第三,劉**沒有主動攻擊他人,而是遭到了武裝人員的襲擊,后者是戰(zhàn)斗的受害者。本案打斗起因是劉**和胡**走到**客家花園時被武裝攔截,對方想把劉**拉上車。孫*等人趕到,對方也趕到了現(xiàn)場。劉**全程徒手被動毆打,在被追趕過程中受傷。可見,劉**雖然參加了戰(zhàn)斗,但不是武裝戰(zhàn)斗,也沒有主動攻擊他人。那是打架的受害者。對方打傷劉某某和孫某某后逃離現(xiàn)場。根據(jù)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可以減刑20%—50%”。
2。劉的主觀惡性很小,這完全是出于他年輕無知的法律。作為未成年人,因小事生氣而參加打架斗毆的行為,與其他故意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的犯罪行為有很大區(qū)別。
3。劉**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劉**到案后,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如實供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查,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審理“被告人供述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意見》第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劉**自愿認罪,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合適的。劉**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被告人劉**不屬于武裝聚眾斗毆,量刑應當在三年以下,具有自首等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另外,他正在理發(fā)店學習理發(fā),家人對這個孩子寄予厚望,通過矯正,他可以盡快重返社會。希望二審法院按照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他適用緩刑!法院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辯護意見。辯護人:XX律師事務所的李X律師通過對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關于如何撰寫聚眾斗毆罪辯護詞范本的相關答案。希望以上內(nèi)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處于一個特殊或復雜的情況下,上述問題無法完全回答。歡迎您到律霸進行一對一的律師咨詢。會有專業(yè)的律師為你提供答案!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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