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全文》第四十五條對勞動爭議處理中的期間計算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是:
(1)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間。
(2)期間以日、月、年計算。
(3)期間開始之日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4)期間不包括在途中時間。仲裁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是在訴訟中司法機關和訴訟參與人完成某些訴訟行為應當遵守的法定期限。期間包括訴訟中司法機關應當遵守的期間,和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的期間。
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的期間又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指定時間是法官規定的時間,如自訴案件法官可以指定當事人在幾日內補充證據,超過制定時間則視為沒有證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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