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程序是什么?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法定時效期間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訴。自訴通常采用書面形式,即應當向法院提出自訴。但是,自訴人自訴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知。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應當制作起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自訴陳述書或者自訴筆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自訴人、被告人和代為自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二)時間、地點、方式,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情節和危害后果;(三)具體訴訟請求;(四)證人的姓名、住址和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被告人三人以上的,自訴人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書副本。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自訴或者口頭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起訴人。自訴案件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刑事證據的,自訴人不提供補充證據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但是,自訴人提出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新證據,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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