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賠償的范圍是什么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國家賠償范圍包括非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公民被逮捕后撤回起訴等。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和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下列人身權利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采取拘留措施的公民或者采取拘留措施的公民造成損害的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但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遂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二)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在犯罪終止后追究刑事責任;
(3)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審后改判無罪,原刑罰已經執行;
(4)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教唆、縱容他人致公民人身傷亡;
(5)非法使用武器或警械是的。第十八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和看守所、監獄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財產權的,被害人有權要求賠償:(一)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原罰款、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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