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10〕1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96號)和《浙江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全省征地補償最低保護標準重新公布如下:
全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征地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另行計算。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3.7萬元/畝;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1.9萬元/畝。各地區分類不作調整。
各市、縣(市、區)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重新公布或調整。重新公布征地補償標準的市、縣(市、區)要在2017年10月底前,在當地主要媒體進行公布,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市、縣(市、區)要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要求,對新擬訂的征地補償標準組織聽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群眾意見,經本級政府批準后,于2017年11月底前公布實施。各地要將重新公布或調整的征地補償標準于2017年12月15日前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征地補償的范圍限定需要自己積極的準備有關的資料證明,這樣事情的解決就會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但是需要自己積極的了解有關的情況,確保自己的利益在合理的操作上,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如果自己的情況并沒有滿足限定的基礎,那么需要自己多加留意。
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農村征地補償新政策
拆遷廠房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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