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公屋?
所謂公房是相對于私人住房而言的,其主要特征是公房的產權人是政府或單位,或行政或公共部門。就本市而言,直管公共不動產的范圍包括財政投資建設的房屋、直管公共不動產拆遷返還的房屋、物業管理單位移交給房管部門的房屋,并以其他方式將房屋移交給房管部門。公屋的資產管理部門是房屋委員會,它的實際使用者叫承租人。
在法律范圍內,公共住房使用者有權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處置公共住房。根據產權人的不同,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直接主管公房,是指由國家接管并由國家出租、購買、新建、擴建的住房。大部分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和維修,少部分房屋免租給單位。第二種是自我管理。指全民所有的住房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俗稱企業財產。第三類公共住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以產權人身份分配或租賃給職工的住房。一般來說,前兩種可以在股票市場上交易。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從法律角度講,繼承的前提是繼承人有生前留下的合法財產,但財產的所有人不是個人,所以公產房不存在繼承問題。但在現實生活中,公房的實際使用人即承租人并不享有公房的物權,只享有租賃權。由此,私人住房的財產繼承問題演變為誰能成為新的承租人的問題。承租人死亡后,誰能成為新的承租人?根據本市有關規定,承租人死亡或者戶口遷出本市時,配偶、父母、子女可以申請轉移,但申請轉移的人只有一人符合轉移條件。申請過戶的人有兩人以上的,雙方或者當事人必須達成協議,方可辦理過戶手續。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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