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抗辯權的法律特征是什么?《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擔保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當這一規定被民法典取代時,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是:抗辯權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特別是抗辯權。抗辯權也是一種特殊的形成權,它包括兩種:一種是拒絕履行權,即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債務人有權因行使請求人的權利而拒絕履行債務。我國《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防衛權作了相應的規定。二是異議權,包括準抗辯權和再抗辯權。準抗辯權是對履行請求權以外的權利行使的抗辯,如抵銷權;再抗辯權是對抗辯權的抗辯。保證人的先行抗辯權顯然屬于拒絕支付權,即狹義的抗辯權,因此具有狹義抗辯權的共同屬性。同時,因其屬于擔保債務中的擔保人而具有自身的屬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從事前抗辯權的功能來看,它具有防衛性和抗辯性。這是問題的兩個方面。例如,從保證人的角度看,只有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抗辯權才能被抗辯。如果債權人不行使債權,保證人就不能主動抗辯。因此,這種防衛權在于防衛,而不是攻擊。從抗辯權與主債權、主債務的關系來看,抗辯權具有獨立性和特殊性。這也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觀察:一是從與主債權的關系來看,保證人行使抗辯權時,不需要對債權人享有債權,而只對債權進行辯護,這與同時履行的抗辯權不同或者不安抗辯的權利。
以上是《法制日報》編輯為您介紹的有關提前抗辯權法律特征的法律知識文學士. 抗辯權妨礙他人行使權利,特別是對抗權拒絕請求人行使請求權。它也是一種特殊的形成權,具體包括兩種:一種是拒付權,即狹義上的抗辯權,它是指請求人的訴訟中債務人有權拒絕履行的權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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