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生效的原則是什么?承諾的主體只能是受要約人。這就是說,非受要約人表示接受不是接受,而是向要約人發出的要約。承諾的內容是要約同意,它強調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相一致。如果承諾實質上改變了要約,則為新要約。我國《合同法》靈活處理了承諾與要約的一致性原則,允許承諾作出實質性改變。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約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是對話作出的,承諾應當及時作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是對話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根據該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中標通知書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不需要通知的,在按照交易慣例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根據上述定義,由于承諾方式的不同,對承諾的有效時間有不同的確認標準:以通知方式承諾的,承諾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的生效需要某些法律要求。不是每個人都有機會獲得承諾生效的可能性。在得到承諾后,他們應該能夠遵守承諾。當本承諾不生效或本承諾的法律性質不明確時,請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具體情況。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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