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留置權的行使應當以當事人享有留置權為前提。留置權的設立一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也就是說,留置權的主體應當是債權人,一般民事主體不享有留置權,這是由留置權擔保物權的性質和功能所決定的。也就是說,債權人不能對未到期的債權主張留置權(債權人可以證明債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除外);
3。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這些財產根據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等合同,往往屬于債權人所有,屬于債務人。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不能保留,否則構成侵權;
4。債權的發生與留置動產有關。也就是說,當債權人占有動產與債權的發生有關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動產,這意味著法律不允許債權人留置其他合同下屬于同一債務人的其他財產。以上條件是必不可少的。否則,債權人的留置權行為可能構成侵權。其次,要注意行使留置權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扣押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約定或者確定必要的寬限期,并通知債務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債權人應當約定占有債務人財產后兩個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期限內履行債務。”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債權人未在法定擔保期限內通知債務人履行義務,直接處分留置財產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2。留置財產因保管不善滅失或者損壞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保留財產的數額或者價值應當適當。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留置財產可以分割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與債務數額相等。
4。盡量不要自行出售保留的財產,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與債務人協商或委托公證處、拍賣行進行出售或拍賣,或委托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通過訴訟進行出售或拍賣。
我們必須注意相關的法律限制。除上述考慮外,債權人或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時,必須接受相關法律限制。如不能按約定留置的財產不能行使留置權,債權消滅后不能行使留置權,債務人提供額外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后不能再行使留置權等留置權是留置權正確行使的前提。只有正確認識留置權,才能正確行使留置權,不存在其他法律糾紛。留置權的行使既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又可以避免侵權糾紛。這是維護自己權利的必要行為!如有任何其他問題,請向律霸在線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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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科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研究生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并獲得“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生”稱號。楊玲律師理論功底扎實,視野開闊、邏輯嚴密、作風穩健,擅長民商法(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婚姻家事糾紛、人身侵權等)、刑事辯護。從業以來成功代理多起爭議標的額大、法律關系復雜、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訴訟案件。以扎實的理論基礎、豐富的實戰經驗、嚴謹的工作作風、嫻熟的辦案技巧深受委托人的信賴好評。楊玲律師堅持在專業領域深入研究探索,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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