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成立的條件是什么?
1。債權人對動產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在的前提。因此,如果債權人不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就沒有留置權。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的,留置權消滅。但是,如果債權人因侵權而喪失占有權,他將在訴訟后恢復占有,那么留置權將受到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間接占有、單獨占有或者共同占有。關于占有的原因,各國民法都規定占有不應是侵權行為造成的。第二,動產的占有必須與債權相聯系。這是各國立法的通則。然而,對于什么是牽連關系,各國的立法和理論都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有債權債權關聯說(債權關聯說)和債權財產關聯說兩種觀點。根據債權理論和債權含義理論,留置權人對相對人的債權與留置權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的相對人的債權必須來源于同一法律關系,這是牽連的。第三,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已經到了履行期,即債權已經到了償還期,因此無論債務人是否構成遲延履行,都可以成立留置權(遲延履行是留置權行使的條件)。因為留置權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的,只有債務人的債務達到履行期限時,才能確定債務是否履行。債務人的債務尚未達到履行期限的,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因此,如果允許留置權,就意味著債務人被迫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國民法都以債務人履行的義務作為留置權的條件。(4) 不得有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留置權一般成立。因此,上述三個條件稱為留置權成立的積極條件。但是,如果存在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留置權也不能成立。所以這個條件叫做留置權的否定條件。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有:一是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留置權是一種財產權,當事人約定可以排除留置權。二是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德。第三,留置權與債權人的債務相沖突。留置權成立后,債權人即成為留置權人,依法享有留置權和債務人的權利。留置權人的權利是留置權效力的最直接體現,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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