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0年8月,福州的葉先生向某保險公司買了份終身險,附加了意外傷害險,受益人是其妻子鄭女士。
2005年1月23日凌晨,葉先生睡覺時出現異常。妻子鄭女士稱,凌晨2點左右,丈夫呼吸急驟,喘不過氣來。她驚醒過來,發現丈夫臉發青變黑,手有點抽搐,馬上打了120。20分鐘后醫生趕到現場,病情評估顯示“神志不清、心臟驟停、無自主呼吸”。當班醫師宣布葉先生已死亡后,親友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人員到場查勘,并要求鄭女士寫下其丈夫的《死亡經過說明》。幾天后,葉先生的尸體被火化了。
2005年3月,鄭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根據《死亡經過說明》及醫療記錄單等認為葉先生是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范圍,拒絕支付6萬元保險金。鄭女士不服,訴至臺江區法院。
模擬辯論
觀點一:保險條款對意外傷害定義為:遭受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發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葉先生是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事件,不在意外傷害險理賠范圍內。
觀點二:在保險條款中,“意外傷害”的定義對是否包括猝死不明確,葉先生的死亡符合意外事件的特征,保險公司應該支付賠償金。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后,受益人鄭*蘭通知保險公司,已盡到相應的義務。保險公司認定葉先生是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賠償范圍。而猝死只是一種死亡的表現形式,不是死亡的具體原因。保險公司理應通知家屬進行尸檢,才能查明死因。保險公司未履行上述協助、指導義務,導致尸體火化后無法查明死因,存在過錯。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6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近日福州中院維持原判決。
嘉賓說法
主持人:本報記者劉*華通訊員康*榕法
嘉賓:**中美律師事務所律師戴東
主持人:猝死是否屬于意外傷害的范圍
戴律師:猝死包括病理性猝死和非病理性猝死。保險條款中“意外傷害”的釋義存在瑕疵,對非病理性猝死是否屬于意外傷害未作出界定。而保險合同屬于格式合同,當保險合同出現兩種不同的解釋時,法院一般會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
主持人:保險公司為何會敗訴
戴律師:鄭女士主張丈夫是意外死亡,本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保險公司之所以敗訴,是因為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后,已接受了鄭女士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卻未提出保全尸體查明死因的指導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對死亡原因不明承擔責任。
主持人:那么,在類似猝死事件中保險公司應該怎么做呢
戴律師: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非病理性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的范疇,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說明;其次,對于死因不明的案件,保險公司應與保險受益人簽協議,保留對死者尸檢的權利。這樣,如果因受益人火化尸體導致無法確定死因的,保險公司就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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