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通過協議建立的嗎?《民法典》將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權法》將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屆時,這一規定將被民法典取代,相關司法解釋也將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留置權不是通過合同成立的,而是通過合同成立的,屬于法律規定的權利,法律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允許留置的,不應當留置。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依法占有的動產,并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第二百三十一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除企業之間的留置權外,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第二百三十二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予留置。第二百三十三條留置財產可以分割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數額。第二百三十四條留置權人有妥善保管留置權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權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三十五條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前項孳息,應先用于收取孳息之費用。第二百三十六條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財產留置權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債務履行期限,但下列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新鮮易腐。債務人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約定將留置權財產折價,也可以對拍賣、變賣留置權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如果保留的財產被打折或變賣,應參考市場價格。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留置權不是根據合同設定的權利,而是法律規定的權利。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不予保留。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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