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我們國家因為環境污染導致的大氣層污染的情況是很嚴重的,發生環境污染可能會導致一些人身損害的發生,也可能導致財產遭到損害,不管是人身還是財產遭受到了損害,都是需要進行賠償的,那么對于環境污染賠償損害怎么規定的呢?律霸小編為您整理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幫到您!
環境污染賠償損害怎么規定 的?
在目前適用的法律中,涉及到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幾部:
1、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其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其第四十一條規定:“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五十五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一條規定: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其第六十二條規定:“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其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7、對環境要素予以保護的專門性法律的規定。其中,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而專門性法律屬于對各類環境要素予以保護的環境保護單行法,它們之間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民法通則與環境保護法也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因而,在第一、二、三層次的法律適用中,應當依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原理處理它們相互之間的關系:在特別法有不同規定的,特別法應當被優先適用;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普通法的一般規定。在對某類環境要素進行保護時,國家頒布了眾多的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在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情形下,它們在法律適用中的價值也應當得到重視。環境污染致害的行為同時符合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法律規定的,受害人可以選擇更有利的訴因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關于環境污染賠償損害怎么規定的有關內容,如果說是工廠造成的環境污染導致了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害的話,受損人可以去要求制造出環境污染的企業進行賠償,我們國家對于環境污染賠償的原則是誰污染誰賠償的原則,這也是我們在處理環境污染賠償糾紛的時候的一種基本原則,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運城律師。
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需要注意什么
環境污染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處理中注意什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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